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发布单位】803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0-25【生效日期】1997-10-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1991年3月7日XX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8日XX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1994年2月23日XX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1994年9月2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8月28日XX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1997年10月25日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XX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系指现居住地不是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育龄人口
第四条第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措施予以保障
第五条第五条流动人口及有关人员和单位,均应当遵守本第1页共6页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纳入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范围,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第七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办公室)是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
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建设、交通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计划生育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必须按照分工各负其责,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思想教育
第八条第八条对在本市暂住的流动人口分别由下列管理单位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