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2012年6月25日XX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7月26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在XX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不含XX县区)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分工共同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和下列职责:1(一)贯彻执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措施,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流动人口免费第1页共26页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四)督促、指导已婚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督促流动人口中可能造成违法生育的怀孕妇女及时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五)监督、检查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工作;(六)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七)建立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