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范文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2005-1-280:0【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XX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5-1-28执行日期:2005-4-1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房地产、国土、物价、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五条房屋拆迁实行许可证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申请(包括拆迁计划、拆迁方案);(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范围图;(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按规定转入指定专用帐户的证明;(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第1页共9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经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必须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情况等事项予以公告。第六条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核准拆迁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准具体的拆迁期限,拆迁期限一般为30日至90日。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七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备案。拆迁管理机构对拆迁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被考核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考核内容、时限和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第八条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第九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条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应当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到相关部门,统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2页共9页房地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第十一条拆迁当事人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就拆迁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的,可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申请裁决须提交下列资料:(一)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交的资料;(二)提请裁决的事实和理由;(三)房地产估价报告和鉴定报告;(四)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拆迁裁决的受理范围:(一)拆迁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的合同纠纷;(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三)拆迁当事人在拆迁范围以外与他人发生权益纠纷的;(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裁决的;(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引起纠纷的。第十二条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对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以及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