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于2012年9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奉献他人、提升自我的志愿服务理念,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安排下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行为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构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和促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所提供的志愿服务,鼓励支持具备志愿服务条件的公民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每年三月五日为湖南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第八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包括:(一)志愿服务组织;(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三)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四)其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
第九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招募志愿者,应当公布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条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