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电市〔2017〕55号附件1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办法(试行)1总则为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部署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关于完善相关政策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电〔2016〕6406号)等文件的要求,促进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验收办法
2适应范围本办法规定的验收对象是指广东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中规定的公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对自用充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3验收流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验收流程为:(1)申请验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验收项目进行现场技术确认工作,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技术要求》(附录A)核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充电系统、监控系统、土建及其它配套设施,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第三方机构对所核查项目出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现场核查报告》(附录B)
(2)申请验收单位在取得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现场核查报告后,填写《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验收申请表》(附录C),递交项目所属地市的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申请表可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网站下载
(3)由各地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供电等部门成立验收评审小组,通过审阅现场核查报告和现场考察结合的方式对申请验收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证书》((附录D)
(4)验收资料和验收结果通报同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