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转人事关系)甲方:山东大学委托代理单位:(学院、所)委托代理人:(分管院长、所长)乙方(博士后合作导师):丙方(博士后):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山东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工作期限1
丙方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限自年月日(报到之日)至年月日,共计月
在站工作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1个月,工作期满合同自动终止
在站时间由乙方和丙方根据科研工作内容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3年,确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继续在站工作的,需转入第二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在工作期限内,丙方应全职在我校工作,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受聘其它单位、出国(境)或擅自离岗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协助丙方办理进、出站及校内有关手续,按照《山东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对丙方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评估
(二)按照国家和甲方的有关规定为丙方提供薪酬待遇和日常经费
(1)自丙方办理报到手续之日起薪,按月发放,共计发放24个月
在站时间超过24个月,丙方相关待遇及生活补贴由乙方和丙方协调解决
(2)甲方提供丙方每年1万元的日常经费,用于博士后的科研费用支出
入站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后发放第一年日常经费,工作满一年并通过中期考核发放第二年日常经费,共发放2年
(3)甲方提供丙方租房补贴,入住公寓的租房补贴300元/人/月,未入住公寓的租房补贴500元/人/月,按年度发放
(三)为丙方办理校园卡,提供博士后公寓租住,公寓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为丙方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
(二)负责对丙方的学术指导和日常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了解丙方平常的工作、科研和思想状况;指导丙方按计划开展科学研究、恪守学术规范;完成各项规定的考核、评估,督促丙方完成其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丙方申报各类基金、发表科研学术论文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