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学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科研项目计划管理,进一步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正常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按质按期完成,根据国家及XX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人员主持或参与的国家、国务院各部门、省市各部门的各级各类科研计划、基金项目(简称纵向课题)、校内各类科研基金、科研专项资金资助课题的管理。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学科专业建设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学校积极支持教学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第四条教学科研人员应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特点突出、人才与知识密集的优势,开展多学科间的合作,促进各学科间的交叉渗透,不断拓宽研究领域,为扩大和提高我校科研的规模、水平和整体实力做出贡献。第五条各系(院、部)、研究机构,在遵循国家、地方及行业科学发展规划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学科特点,制定年度科研计划及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有计划地组织科研项目立项工作,开展各项科研活动,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六条申报国家、省部、地方和行业的各种科研项目,必须根据国家、地方与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的需求和学校的学科专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学校积极支持项目申报,对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国家级项目,给予项目申报资助。第七条申报国家、省(部)、地方各类纵向项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按照有关的“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填报相应《计划任务书》或《基金申请书》,经系(院、部)、研第1页共5页究机构等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交科技处。科技处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一些重大项目,必要时将对申请者进行质询或预答辩。评审通过的申请项目报分管校长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第八条校内各类科研专项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由符合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按有关文件要求,提出申请,填报《申请书(表)》,经所在部门科研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报科技处,科技处初审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核,报校长批准。第九条各系(院、部)、研究机构应合理配置学术梯队,积极组织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必须严格保证申请书质量和申报期限,凡申请书质量差和超过申报期限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受理。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事人二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一)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二)严重违反学校有关科研管理办法、条例和财务制度;(三)项目完成较差,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四)无正当理由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期完成(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延期的除外);(五)因其它原因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一条科技处将已经立项的科研项目列入年度科研计划下达。科研计划下达后,项目所在部门应切实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项目组在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作出合理安排,给予必要支持,并加强领导与管理,定期检查、督促,保证研究工作按计划进行。第十二条项目组应根据科研计划下达书,认真填写项目计划任务书,准确填写项目来源、预期目标及分年度指标、项目总经费、项目组成员基本情况等。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科研工作,以确保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三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科研人员要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发扬团结协作精神,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第2页共5页第十四条为鼓励并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对我校主持承担的纵向项目给予奖励或经费配套,原则如下:国家级基金项目按l:1配套(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按l:2配套);省(部)级基金项目按1:0.5配套(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按l:1配套);有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我校参与合作申报获得的国家级基金项目按l:0.3配套(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按l:0.6配套)。配套经费的50%限于购置试验仪器设备,作为学校固定资产;30%作为项目科研业务经费。其他纵向项目按照《安徽建筑工业学院科研奖励与处罚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