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农经(2007)37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在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核定登记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由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在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其职责暂由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代行,受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水利部负责承担相应工作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批文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第六条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