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五篇范例]XX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统一工程的验收管理工作,结合XX省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分为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部分,质量验收是指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对农房建设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单栋农房)的质量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是指以村为单位或分区域的危房改造全部完工后,在交付使用前对工程进行的总体验收。第四条未按本办法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房改造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章工程质量验收第五条在农房改造过程中,现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工程中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进行验收。对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要整体搬迁的农房建设要检查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第六条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工后,现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第七条地基基础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原设计部门或当地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质监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施工。第八条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原设计部门或当地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质监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饰工程施工。第九条其它分项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和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第十条单栋农房完工后,应由建设单位和现场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第十一条工程施工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包括抗震设防)的要求。第十二条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符合验收要求。第十三条工程质量验收还应满足《XX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要求。第十四条工程质量验收标准采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三章基础设施质量验收第十五条对于集中重建和因地质灾害需整体搬迁的农房,还需按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质量验收。第十六条村庄内主要道路和联户路应进行硬化,主要道路的宽度一般在3.5m左右,联户路宽度一般在1m左右。第十七条村庄内水源和供水系统经过处理或改造,水量满足用水要求,水质达标保证人畜饮水安全。第十八条有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设施,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有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等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点应有卫生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第二十条对村庄公共环境进行整治,包括。河道水塘及景观环境整治等。第二十一条农房改造规划中规定的其它内容。第二十二条基础设施质量验收标准采用《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并应满足《XX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XX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技术导则》中的有关要求。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凡列入XX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项目,按批准的内容和规模建成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以经批准的有关文件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为依据,同时依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本验收办法进行。第二十五条农房改造工程以村为单位或当地划分的片区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六条项目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一级危房经鉴定为一级危房的农房,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经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二)二级危房经鉴定为二级危房的农房,对判定为危险点的局部构件进行了更换、维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农房使用安全并恢复了正常使用功能。(三)三级危房经鉴定为三级危房的农房,对判定为危险点的个别构件进行了轻微维修,工程质量符合国家颁布实施的各类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确保农房使用安全并恢复了正常使用功能。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程序及内容:(一)组织验收。当以村为单位和分区域的农房改造工程完工后,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