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管理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3、《广州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3号)第四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4、《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2号)第三条第一款:“市、区、县级市人民防空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序号依据的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7、1、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1、30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2、1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98、7、295广州市人防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2000、7、16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2003、4、17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01、11、18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01、11、19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2003、2、21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行为(共68项)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共37项)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三、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八、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九、建设单位将人防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种类:罚款执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十一、人防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