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XX县区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推动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XX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生产和使用、建筑节能及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建筑节能检测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在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建筑墙体材料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设活动中,依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应用节能技术和产品,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目前,公共建筑节能标准应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36-2006)达到节能率50%的要求;居住建筑节能标准应按《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4-37-2006)达到节能率65%的要求
第四条市建设局是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1称市墙改办)具体负责全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推广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经贸、规划、建工、财政、国土资源、环保、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工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炉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渣及河道淤泥(沙)、页岩等为原料开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推广使用以下新型墙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