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养犬管理条例[范文大全]《XX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年4月27日XX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事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养犬人自律为主、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由公安机关、城管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工商、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由公安机关牵头、城管行政执法和畜牧兽医部门参加的养犬服务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的养犬管理工作。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养犬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第五条居(村)民委员会、社区、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犬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并在各自的公约中对养犬规范作出约定,引导、督促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规范养犬、文明科学养犬,训练犬只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应当加强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养犬管理的有关行政部门、养犬协会、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物业企业等应当经常组织开展科学养犬、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活动。第八条支持和鼓励民间犬只救助机构和爱犬人士依法从事犬只救助活动。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手术。第九条养犬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十条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二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二)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做到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三)负责禁养犬的处理、没收,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四)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五)捕杀狂犬;(六)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二)负责管理犬只留检所;(三)负责流浪犬的及时捕捉和将其投送留检所的工作;(四)收留弃养犬只,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五)查处违法占道售犬行为;(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畜牧兽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犬只免疫和犬只电子标识的植入,建立犬只免疫档案;(二)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进行预防和控制;(三)确定禁养犬的种类;(四)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监督管理;(五)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合理设置犬只免疫点;(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监管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等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等疫苗的供应、运输、保存、使用和患者的诊治工作。人用狂犬病等免疫点的设置和服务应当方便群众、及时有效。第三章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六条本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为严格管理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及XX县区为一般管理区。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