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闲置与报废物资处理暂行办法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闲置与报废物资处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校闲置与报废物资的管理,充分发挥资产的效益,根据《XX省(市级)教育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和《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一、闲置物资的处理第一条闲置物资的范围:1.两年内不用而完好的或可修复而未修复的设备;2.因教学、科研、生产任务变动或课程内容变化,以后不再使用的设备,或者是使用未超过五年,性能下降,不能满足教学、科研、生产要求又不属报废的设备;3.新增添两年以上未安装使用的仪器设备;4.库存积压两年以上的各类低值易耗品。第二条使用保管部门应定期对所保管和占用的资产进行清查,对产生的闲置物资及时分析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物资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第三条闲置物资的校内外调剂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剂闲置物资手续经有关职能部门会签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其进行适当调剂和处理。第四条闲置物资的利用,本着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校内必须办完转帐手续后方可利用。调剂到校外,原则上应有偿,对调剂到校外的物资,价格在一万元以上的,要报主管校长审批。第五条闲置物资的校内外调剂、处理所收款额,全部上交校财务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安排使用。二、报废物资的处理第六条报废物资的确定:l.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价格的设备;2.主要部件和主要零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的设备;3.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或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4.国家规定不准使用的仪器设备或已到报废期的设备;5.老化变形、锈蚀腐烂、降低标准也不能使用的金属材料、油料、木材、水泥等各类原材料及各类低值易耗品;6.无修复价值的各类家俱。第七条固定资产申请报废,须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物资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保管人详细说明报废原因,按下述审批权限进行审批:1、单价在1万元以下(不含)的固定资产报废,由各院、(系)、部(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院(系、部、处)主管领导审核,分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2、每批次在1万元以上或每批次在20万以下(不含)的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长审批;3、单价在3万元(含)以上或每批次在20万元(含)以上或XX省规定要上报审批的固定资产的报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后报XX省主管部门审批。第八条报废物资手续办理完毕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报废单分送各业务部门和使用单位销帐。第九条报废物资的分类:一类、机械、机电设备,废有色金属及材料;二类、钢铁(包括加工的边角余料)、废金属管、零件;三类、电子设备、废仪器仪表、各类废家俱。第十条报废物资仍为国家财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回收。报废物资应保持完整,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第十一条报废物资应贯彻先利用,后处理的原则。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的,可拆零利用。凡需领用物件的单位或个人,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筹)物资处置审批表》,说明用途,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领用手续。第十二条报废物资的处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办理。收回的残值全额上交校财务,属于库存材料处理上交款冲抵库存材料损失,其他作为学校固定资产更新改造专项基金,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统一安排使用。在收回的残值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聘请专家鉴定、搬运工工资和奖励等费用支出。第十三条学校投入校办企业的固定资产报废,按本办法执行,残值可留作企业作为更新改造基金。第十四条为加强学校物资的处置管理,报废物资运出校门时,应持国有资产管理处出具的报废物资出门报告到保卫处开具出门证,门卫方可放行。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自行到保卫处办理出门手续。三、其它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