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一、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甲乙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①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同管理、同服务。②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督促乙方定期至计生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生育检查及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务工、经商、暂住、租房等有关手续,并提供子女上学、就医学等便利条件。③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2、乙方责任:①流入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明》,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②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经批准后生育子女的,应选择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站(所)授避孕节育检查和有关生殖保健服务。③对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应按现居住地的现行生育政策处理。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第1页共5页生效。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一、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二、甲乙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①负责查验乙方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并登记建档,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同管理、同服务。②负责向乙方宣传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督促乙方定期至计生服务机构接受避孕节育、生育检查及生殖保健服务,并出具有关证明,协助乙方办理务工、经商、暂住、租房等有关手续,并提供子女上学、就医学等便利条件。③负责与乙方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经常性联系,互通信息,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2、乙方责任:①流入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在15日内主动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查验《婚育证明》,并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②乙方在未取得户籍地计生部门《生育服务证》前,不得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经批准后生育子女的,应选择采取一项长效节育措施,并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生服务站(所)授避孕节育检查和有关生殖保健服务。③对申请生育子女的,应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政策外怀孕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政策生育子女的应按现居住地的现行生育政策处理。第2页共5页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乡(镇、街办)计生办(盖章)乙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出租房主与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协议书甲方:出租房主乙方:租房流动人口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XX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村(居)自治章程,特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义务1、向乙方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2、督促其到乡镇社区办查验乙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积极督促乙方回原籍办理;3、关心乙方的身心健康,督促乙方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乙方参加村(居)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三查”服务。4、在生产生活生育生殖等方面为乙方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二、乙方义务1、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暂住地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管理。2、乙方应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主动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登记、申报《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