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20XX年20XX年)XX市2015年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XX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XX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及《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建议办理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发电企业烟气脱硝或深度脱硫除尘、工商业锅炉改造及挥发性有机物(voc)治理,鼓励有关经营单位加快各项治理措施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XX市注册且具备本市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各项治理措施且审查合格的,给予适当补贴
已经申请或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
第三条申请补贴的单位,必须于2012年1月1日后停产改造,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造
2012年1月1日前已停产改造或已完成改造的企业和2012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的企业或设施,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第四条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受理辖区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情况跟踪核查工作
市环保部门负责全市申请补贴企业的资料审核及项目绩效评估
市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合规性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补贴标准第五条对发电企业的补贴:(一)全市现有电厂发电机组,凡按规定完成深度脱硫除尘设备治理且运行稳定,垃圾焚烧发电厂完成脱硝改造,均可申请补贴
(二)燃煤电厂安装深度脱硫除尘设备后二氧化硫排放应低于50毫克/立方米,烟尘排放应低于20毫克/立方米;垃圾焚烧发电厂安装脱硝设备后氮氧化物排放应低于250毫克/立方第1页共5页米
(三)脱硝、深度脱硫及除尘改造的补贴金额按设备改造总成本40%予以补贴
第六条对锅炉淘汰改造的补贴:(一)全市现有使用锅炉的企业,按规定完成锅炉改造的,可以申请补贴
由高污染燃料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不予补贴
(二)对采用集中供热、余热或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供热模式,淘汰原有锅炉的企业,按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