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咱们来聊聊同业竞争楔子:笔者自以为,凭借自己五年有余的从业经验来说,对于证券部的小伙伴而言,“关联交易”、“累积投票”和“对外担保”这三个词儿,应该能算得上所有进入证券部工作的小伙伴们入门考试卷里的名词解释必考题,那么今天,我们就不说这三个词儿,我们来说说“同业竞争”,哈哈哈哈哈哈⋯⋯(被扔鞋)一、“同业竞争”是啥
让我们先来看看万能的“度娘”:“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此处应该还加一个“或拟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这些说完还不算结束,“度娘”还在这基本解释之后加了一句“法律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标准”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说法律上没明确
为什么法律上不能明确
为什么要如此重视这样一个法律都没法明确的概念
答曰:(1)因为我国没有在《公司法》或《证券法》中具体规定或定义啥叫“同业竞争”
不过,笔者在《公司法》的第一百四十八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的“(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2)为什么法律上不能明确
这个问题我们后面再说(3)第三个问题我们可以这么想:对于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来说,如果控股股东或者控股股东下属的其他除了上市公司之外的子公司和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关系,那么对于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来说,这股东利益就有很大可能被损害了
如果控股股东未来不喜欢上市公司这个“儿子”了,把同业的业务给其他“儿子”做了,那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就很难过了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是“同业竞争公司间的内部协议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如税收)”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