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权”是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根本权力有其潜在的固有的扩张性和腐蚀性,如果缺乏有效的控制,权力的扩张性就会得以凸现,并逐渐演化为腐蚀性
随着改革深入,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情势发生了重大变化,我国已经进入了矛盾的易发期和凸现期,加强建立和完善权力制约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对于合理规范权力,有效调控权力和预防腐蚀具有深远意义
在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备和对权力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已成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最大缺陷
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制约滞后必然对为权力扩张和腐蚀有了滋生土壤,严重制约了国家的各项事业持速、快速、稳定、健康发展
因此,探索以法治权尤为必要
一、权力与法律密不可分的关系决定了在权力制约中法律的必然性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或影响他人的能力
只能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之中
权力所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是一种不等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不平等关系;权力又是一种强制性力量,法律产生后,以法律为后盾,这就决定了权力与法律的深刻关系:权力需要法律的认可和肯定,同时,权力又千方百计规避法律
所以,在权力与法律的关系上,除了一切权力均必须由法律授予和认可外,权力还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
没有法律的有效制约,权力滥用就成为必然
二、法律的独有特性决定了在权力制约中法律的首要性在任何民主政治条件下,原本属于多数人的权力总是通过少数人来行使的
这种权力所有和权力执行的分离,就可能带来权力凭借个人意志和好恶运行的越轨失范行为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正是失范行为在干部作风上的表现
我国现有的监督体系,包括党内、行政、团体、舆论、群众等多种监督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在煞住不正之风和防止腐败的实效上仍不及群众的希望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以法治权有重要的独特的意义,这是基于法律比较于习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乡规民约等有着其特有的几大特点: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明确公开性、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