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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企业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①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注意:条件的规定是为避免有人利用分立特殊性税务处理来进行股权在不同人之间的转移
)②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③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①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而不是按照一般纳税处理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税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即分立后企业适用相同的税率,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
③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二、企业分立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税务处理比较案例:假如确认A公司和B公司的投资额分别为504万元和216万元,同时好滋味公司分别向A公司和B公司支付银行存款56万元和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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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案例中好滋味公司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为(504+216)÷(504+216+56+24)×100%=90%,高于85%的比例,现假定该分立业务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本案例可以适用所得税处理的特殊性规定
即被分立企业悦来公司可暂不确认分立资产中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但需要确认银行存款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悦来公司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其中:A公司=(1000-800)×(56÷1000)=11
2(万元)B公司=(1000-800)×(24÷1000)=4
8(万元)[注意:大家共同讨论----应该除以800万,还是1000万,因其中包括着200万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