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局行政法定职权及执法行为一、行政执法依据(一)法律1、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x年10月1日起施行
2、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于x年3月1日起施行
3、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专利法》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4、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于x年7月1日起施行
(二)行政法规1、由国务院制订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若干规定》于x年3月30日起施行
2、由国务院制订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于x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部门规章1、由科技部制订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于x年1月1日起施行
2、由科技部、财政部制订的《关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字管理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3月5日起施行
(四)政府规章1、由省政府制订的《XX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关于印发管理办法的通知》于x年11月7日起施行
2、由省政府制订的《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实施科教兴川战略的决定》于x年8月9日起施行
二、依法应当实施的执法行为(一)行政许可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核不收费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核项目实施不收费
(二)行政处罚1、依据《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环境造成危害的进行处罚
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第1页共2页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建设单位不进行安评或不按要求设防的进行处罚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并责令改正
3、依据《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不按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或不按防震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