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财[2009]7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部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部属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
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章国有资产处置要求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
国有资产最低使用年限的要求:通用办公设备使用年限为6年;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办公家具使用年限为15年
其他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原则上参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执行(详见附表1)
第八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和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目前仅限北京、上海、天津和重庆4家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章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第九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部进行审批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审批权限如下:(一)国有资产在部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以及事业单位对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