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可操作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期出台的《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2号),结合山东煤矿实际,特制定矿井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井下供水施救系统、矿井通信联络系统监察办法
第二条本监察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务类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安全监察和执法工作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监察办法的制定、修改,依法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协调指导等工作;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依据监察办法、上级文件规定、相关标准,对辖区内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使用、验收、检查、管理、维护等工作实施安全监察和执法
第三条各煤矿企业是建设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六大系统”建人设完善工作负全责、负总责
1第四条每个系统都要落实分管负责入和具体分管部门;建立健全专业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值班人员、维护人员等相关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健全完善系统维护、调校、值班等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认真落实,做到有制定、有考核、有落实
第五条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年初制定“六大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规划,明确具体的工作安排、建设完善措施;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安全费用
第六条定期对各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维护人员定期检查、测试在用设施设备及线缆理,并将检查、测试、处理结果报调度中心站,设施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