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第三条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第四条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第五条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六大系统”1个子系统→煤矿自检(合格后)→向所在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同时报送相关资料)→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煤矿隶属二级公司,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表)→验收合格的,由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附验收表复印件)报省煤炭安管局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第六条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1.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验收评分以每个单项系统为基准,满分为100分。2.每个单项系统验收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在验收中对每个验收分项进行计分,与分项要求不符的对照评分办法扣除相应分值,各分项分数扣完为止,各分项得分之和,为该系统实际得分。3.矿井单项系统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否决项中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该系统为合格;总分小于80分或否决项中有1项达不到要求,该系统即为不合格。4.检查标准及验收评分表详见附表1—附表6。—1—附表1河北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验收标准检查单位:分数:验收结论:矿井基本信息矿井名称隶属公司(集团)主要配套设备型号产品合格证号系统建设完成时间设计审批情况检查项目检查标准检查方法标准分评分办法检查得分一、地面部分30(一)设备及机房8主机、联网及机房要求1.系统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min内启动。主机或显示终端必须设在调度室。操作一次切换试验1一项不符扣0.5分2.设备主机必须与集团二级公司安全监控系统联网,上传实时监控数据。查看联网主机数据1一项不符扣0.5分3.有上传主机。现场检查1一项不符扣0.5分4.中心站机房必须有防静电、通讯及办公设施和消防器材。现场检查1一项不符扣0.5分5.地面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配备不小于2h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对联网主机应配备防火墙等安全设备,必须有声光报警装置。现场检查1一项不符扣0.5分6.地面中心站机房必须有防雷保护措施,机房有可靠的接地装置。现场检查1一项不符扣0.5分7.机房必须有调温设施,电话有录音功能:系统具有打印及数据输出设备。现场检查1一项不符扣0.5分—2—8.机房必须有24h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检查值班记录1一项不符扣0.5分(二)传感器使用7传感器设置1.各类传感器设置位置及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的定义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2.井下安装的主要设备及传感器包括:分站、备用电源、甲烷传感器、断电控制器、一氧化碳传感器、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风门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重点检查传感器设置位置及数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工作面、工作面回风巷、对应的断电及馈电);井下一氧化碳传感器(易燃煤层工作面、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风速传感器(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烟雾传感器(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温度传感器(易燃煤层采煤工作面、机电硐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