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定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审查和批准第五章监督和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提高行政效率,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国家经贸委负责准予其从事特定经贸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等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负责实施的由国家经贸委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精简高效、责权一致的原则
返回第二章项目设定第四条拟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发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第五条根据经贸行政管理需要,在下列范围内可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一)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二)有关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三)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四)中国政府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需要设立审批事项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要求设立的其他审批事项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提出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建议:(一)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二)通过市场机制或者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能够解决的;(三)通过制定和实施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能够解决的;(四)通过事后监督或者事后补救方式能够解决的
第七条设定行政审批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