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郴民一终字第265号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2)郴民一终字第2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友仁,男,1976年7月8日出生,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友财,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青青,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友义,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
案由:健康权纠纷上诉人李友仁不服XX省XX市XX县区人民法院(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9日晚,李友财、李友义所在的XX市XX县区万华岩镇下凤村6组就该组公路边一颗枯死大树的出售问题召开村民大会讨论
李友财在会上提出,该树长在其田边,并曾影响其庄稼收成,该树应由李友财出卖
李友义当即提出反对意见,强烈要求该树由村组出卖
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宁青青在家听到争吵后,赶到会场劝李友财回家,李友财便离开会场回家
途中,李友财边走边骂,被从田里堵水回家的李友仁听见
李友仁劝李友财不要再骂,李友财不听劝告,李友仁便朝李友财冲过去,宁青青上前阻挡,被李友仁推开
李友仁冲到李友财面前,用右手抓住李友财的衣领,双方互相扭打,扭打过程中李友仁用左手所持的塑料手电筒击打了李友财的头部,后经本组村民劝阻双方才停止扭打
当晚李友财被送到XX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等
此后李友财持续到2010年10月7日在该院检查、用药治疗,但未住院
治疗期间李友财共花医药费4392
65元、交通费89元
2010年9月22日宁青青到XX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
宁青青共花医药费327
5元,2010年11月22日,XX市公安局北湖公安分局对李友仁作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