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联合社稽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稽核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行为,防范风险,保证省联社正确履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能,根据《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及《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稽核监督检查是省联社的一种自律行为,是省联社为完成既定经营管理工作目标,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省联社稽核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联社理事会或经营班子组织,由稽核监督委员会和稽核部负责实施,必要时可独立于经营班子进行稽核监督检查,对理事会和理事长负责,并可抽调下级稽核人员共同参与
稽核检查小组至少应由两名成员组成
第二章稽核监督检查依据和工作职责第四条省联社稽核监督部门履行其职能实施监督检查的依据是:(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三)《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四)《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五)国家宏观经济方针、政策,各类金融法律、法规等;(六)省联社制定并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
第五条省联社稽核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一)对省联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财经等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省联社内控制度进行综合评价与综合管理,对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规范执行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拟定省联社年度稽核工作计划和各项稽核工作制度;(四)对省联社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五)对省联社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决算等进行监督检查;(六)对省联社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对省联社授权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对省联社客户信用评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九)对省联社电子化建设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十)对省联社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负责人任期的经济责任及离任进行监督检查;(十一)完成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