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整治通知与农村土地管理大会领导发言稿汇编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整治通知为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促进农村经济进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信访局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14号)精神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部署及省、市相关文件及会议要求,经区政府讨论,决定在全区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意义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物权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这些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法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新时期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行动。区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土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财产权利的意识,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法律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为进展现代农业、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二、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第1页共9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根据中央、省、市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实际情况,突出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坚决查处违法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土地的行为,确保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稳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政策、法律给予农民承包经营集体土地的权利,要坚定不移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耕地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缩短土地承包期。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对因弃耕抛荒被村组收回承包地和按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应当承包土地而没有承包土地的农户,应依法落实其承包土地,但均不得再弃耕抛荒。对开展土地延包后,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并书面通知发包方的,发包方应及时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承包方虽已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的,应允许其继续承包土地。(二)切实纠正不经承包方委托同意,违反农民意愿搞反租倒包、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并坚持以承包农户为主体。各涉农街道、乡、镇要在自查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基础上,对尚未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要帮助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对未经承包农户委托同意,仅以发包方名义与受让土地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要办理农户委托流转书,完善土地流转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扣缴农户的承包土地流转收益。(三)仔细落实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征用土地中的信访问题,依法纠正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职能部门不作为和干部作风简单粗暴等问题。区乡都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养和执法水平;及时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及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妥第2页共9页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善化解矛盾,维护好农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权益,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四)检查土地征占用中土地补偿及分配管理情况,依法纠正截留、扣缴失地农民土地补偿及生产生活安置等费用的行为,维护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三、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区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联系副主任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国土分局、区民政局、区纠风办、区信访局、区农林水局为成员单位的全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林水局。区政府办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区农林水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