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的情况,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和场所条件,决定是否设置公民旁听席及设置旁听席的会议议程范围及旁听人数。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本办法自愿申请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被剥夺政治权力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除外。第四条每次旁听区人大常委会的公民人数不超过五人。第五条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设置公民旁听席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前十日将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建议议程及旁听公民人数向社会公布。第六条(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公民申请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介绍信于会议举行五日前到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办理申请登记。公民申请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也可以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和本人身份证、介绍信(或申请书)复印件办理申请登记。原件在发放旁听证时查验。第七条申请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审查确定,申请人数超过限额,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符合条件的申请旁听公民中随机抽取产生。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通知旁听公民于会议举行前一日领取旁听证、《旁听须知》、会议通知和有关会议文件资料。《旁听须知》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制定。第八条旁听公民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佩带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制发的旁听证,按时进入会场,并在会议旁听席就座。第九条旁听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公民应当遵守《旁听须知》。对违反《旁听须知》的旁听公民,会议工作人员有权劝第1页共2页阻;不听劝阻的令其退出会场,收回旁听证及所发资料。第十条旁听公民在旁听会议时不能发言和提问。对所旁听的会议内容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反映。对旁听人员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意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第十一条旁听公民旁听会议有关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