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受理窗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消防受理窗口工作,提高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职能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置消防受理窗口,依法受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以下简称“消防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当地政府未设行政服务中心或者本单位有条件的,应当在本单位首层设置消防受理窗口
消防受理窗口设在当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还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
第三条消防受理窗口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消防受理窗口应当有明显标识,设置在本单位的,应当标示为“办事接待大厅”;(二)合理配置互联网和公安网办公设备,设置供办事群众查询的互联网电脑;(三)设置警务公开、服务评价平台,群众办事接待场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电子触摸屏终端、电子显示屏;(四)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时摄录、全程监控,监控录像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一个月;(五)消防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配备执法记录仪;(六)设置“禁止建设单位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消防审批不收费”和治理中介代办举报电话的公告牌(栏)
第四条消防受理窗口应当公开以下事项,并提供电子或者纸质查阅平台:(一)主动公开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法规范性文件;(二)主动公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的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和当事人权利、义务;(三)主动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依据、处罚(强制)种类、办案程序、裁量标准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四)主动公开本窗口、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分工和联系电话;(五)主动公开监督举报、业务咨询电话和廉政纪律规定;(六)主动公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以及违法代办消防中介
依法公开消防行政审批、消防备案、行政处罚、解除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