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解读2010-04-1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就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处理未进行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制定的财税[2009]59号,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该“通知”的出台弥补了一项税收政策空白
企业重组行为对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各国税法都对其做了专门规定,我国企业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明确将刺激企业加快兼并重组的步伐
一、重组业务税务处理分类财税[2009]59号与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6号(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相比,新办法更为详细,重组税收负担大幅降低
根据《通知》,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分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作为原则性规定普遍适用,但对于一些特殊重组,则适用不同的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
因为一般性税收原则出发,企业的全部资产交换都应纳税,而特殊性税务处理约等于免税
(一)特殊性重组的税务处理特殊性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一是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是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比例;三是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是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五是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对于一些特殊重组,适用不同的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
比如,对一些特殊的债务重组行为执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其中包括,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