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区别一、行政处分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和有关规章,给所属的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同时又是被处分人的行政责任的体现形式之一。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附属关系依法作出。它含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能够强制执行。但因其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只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申诉途径解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的程序,大致有7个环节:①处分的提起;②调核对证;③本人申诉;④讨论决定;⑤同意备案;⑥告知本人及归案;⑦处分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的合用范畴较广,重要有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全民和集体公司的职工。行政处分的种类由不同法规列举,如《国务院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把行政处分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罢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公司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职,留用察看,开除,一次性罚款(不超出本人月原则工资的20%)。二、行政处分为了规范行政处分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正当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并由行政机关根据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