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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伪造公文、印章罪立案标准VIP免费

2025年伪造公文、印章罪立案标准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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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应细化追诉原则孙瑞红周玉龙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消亡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下列有期徒刑……”由于该条没有明确的情节认定原则,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应对该罪规定具体的追诉原则,理由以下:第一,该罪属于行为犯,如果不规定追诉原则,似乎只要存在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或印章行为,即构成该罪,但上述理解明显不当。并且治安管理处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下列拘留,能够并处一千元下列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下列拘留,能够并处五百元下列罚款。这也阐明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不以犯罪论处,笔者认为应明确原则以平衡法律体系之间的关系。第二,现在司法机关解决该类案件,普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有关刑事案件具体应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来认定的。即使该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3本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应仅针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对其它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认定仅含有参考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根据。综上,笔者认为应尽快明确该罪构成犯罪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原则,能够考虑从行为对象的数量、行为次数或谋利多少以及行为危害后果的程度等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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