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公布日期:20年月日一.目的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贯彻“安全第一、防止为主”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特制订本制度。2.危险有害因素应定时进行辨识和评定;重大危险源按《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辨识。3.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各生产单位和部门。二.管理机构职责1.公司的安全管理职责(1)组织全系统贯彻贯彻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标;(2)制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3)建立健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严格划分范畴,不停完善预测、预警、预案工作;(4)组织或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解决;(5)对直接监督管理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备案。2.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1)组织所属单位认真贯彻贯彻国家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2)根据公司规定,运用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督促所属车间、科室做好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的档案登记、检测评定、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贯彻技术方案和资金,并限期整治;(3)完善本单位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时开展演习,贯彻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4)协助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解决;三.登记、评定和备案1.公司、各生产单位按二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各生产单位应定时或及时审核所属车间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2.各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家、公司的规定,认真完毕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最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定工作。3.每年由公司组织开展定时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工作,各生产单位不定时自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将以《安全检查通报》形式及时通报,规定限期整治。4.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本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到本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四.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1.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国标以及《安全操作规程》、防火防爆、机械和电气、紧急应急救援等安全知识的培训。2.各生产单位要定时开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五.监督管理1.公司对重大危险源实施二级管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直接监督或授权各生产单位监督;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由各生产单位直接监督;对每个重大危险源要采用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办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2.严格恪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它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合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3.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时检查,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点,操作、检修、维护人员必须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证》。4.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与易燃易爆等物品分开储存,生产中设立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消防安全方法到位,并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5.除生产和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各生产单位所属生活后勤、其它产业等,如存在下列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1)上下班的通勤车、运输的货车等驾驶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获得对应驾驶证、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车辆要定时检修保养,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消防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车、超载、酒后开车,严格恪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2)柴油罐要严格恪守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贯彻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做好消防安全防止方法,使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量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6.其它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合等,由各生产单位根据实际状况补充完善,并贯彻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编制: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