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建筑施工安全有关规定的规定,特制订制度以下:1、凡在我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2、各建筑工地必须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凡未领取《安全施工许可证》私自开工的工地,将受到停工解决并根据条例报上级机关处以罚款。3、每个班组必须设有班组负责人和专职(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应准时参加区劳动局组织的各项活动,工地出入口必须设立写有施工单位名称、工地负责人姓名、工地安全员姓名的醒目的志,并对本工地施工安全负责。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外埠操作证必须由本地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签发。5、施工公司负责人要对因公伤亡事故的及时性、精确性负责,在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须立刻上报区市劳动局,同时上报检察院。6、建筑安全监察员必须持证进行安全监察工作,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绝检查。7、进入施工作业的多个机械设备设施必须安全可靠、附件齐全。8、进入施工区域的全部人员必须戴安全帽。9、从事2米以上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系安全带。10、施工区周边必须设立安全防护网、围挡,土堆、料堆要有遮盖。11、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堆放最长不得超出一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