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XXXXXX住所:XXXXXX电话:法定代表人:XX被告:XXXXX住所:XXXXX电话:法定代表人:XXX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4月19日-7月27日期间的承包费627493.82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或者承包费627493.8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7月订立《单身公寓保洁服务合同》,商定由原告的保洁人员为被告位于顺义区首都机场附近的若干公寓提供卫生保洁服务。此后,合同续签多次,直到3月28日,双方再次订立合同,商定由原告在4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被告的若干公寓提供保洁服务合同。该合同商定,下一年度续签合同的条件是,原告认真推行职责,管理成绩优秀,下一年度承包合同经被告综合评定合格时,可进行续签。10月,原告通过综合评定合格。10月10日,原告提交了《有关提高保洁服务费的申请》,申请将的承包费提高为513332元。3月27日,双方谈判时未就保洁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以往惯例,原告在4月1日继续派员提供卫生保洁服务。4月3日,原告接到被告发出的《有关〈单身公寓保洁合同〉停止服务的函》。4月4日,原告停止派员提供卫生保洁服务。原告认为,被告未在合同届满前合理期间内提出不再续签或者停止服务的告知,该行为造成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以行为作出了续签合同的意思表达,并且实际提供了劳动。因此,双方事实上已经续签了的保洁服务合同,并且应当按照原告在《有关提高保洁服务费的申请》中申请的金额(全年度为513332元)计算承包费,其它内容于合同一致。有关4月1日-3日的承包费,应为513332元除以365天乘以3天,累计4219.17元。被告应当支付。合同第四条第3款规定:“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两个月告知对方。同时,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两个月的违约金,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出违约金的,违约方需另行支付。”被告在4月3日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据此,被告应当支付两个月的承包费作为违约金,其金额为513332除以12乘以2=85555.33元。退一步,如果法院认为被告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则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本应当提前两个月告知原告,被告在提前终止合同的状况下,最少应当视为合同继续存在两个月。因此,被告应当支付两个月的承包费85555.33元。如果法院认为双方并未成立自4月4日起的保洁服务合同,被告也应当承当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由此给被告造成的工人工资损失、社会保险损失、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损失、材料费损失等,总金额为50699元。双方数年经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有信赖基础,被告如果提前告知不再续约,原告完全有机会寻找新的合作伙伴。现在,原告因此丧失了寻找新合作公司的机会。如果申请人和新的伙伴订立合同,那原告能够获得的承包费最少和的承包费相称,但原告只规定30万元。不管被告承当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还是承当缔约过失责任,均应当赔偿该30万元。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告:北京晨光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xxx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