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福利管理制度为保障员工权益,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状况,制订本制度。第一条合用范畴:在公司试用期满,并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全部公司员工。第二条社会保障的种类及有关规定(一)公司社会保障性福利的种类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缴纳原则按郑州市有关现行法律法规执行。(二)每月20日前人力资源部向公司申报本月社会保障增加及减少员工名单,通过公司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办理,并告知公司财务部。(三)员工离职日期在当月15日之前的,本月已经在月初从公司账户代扣的各类保险费用由个人承当。(四)员工各类保险转移到公司时,如果原缴费基数与公司现行缴费基数不一致时,在缴费基数调节一致之前,员工可选择暂停缴纳或自行承当由于缴费基数不一致产生的差额。第三条带薪婚假凡公司转正后的员工,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结婚的,可享有公司3个工作日的带薪婚假,可选择和年假合并享有。第四条带薪丧假员工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儿女或配偶父母逝世,公司予以3个工作日带薪丧假。第五条带薪产假、哺乳假(一)单胎顺产者,产假为90天(日历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种婴儿,增加产假15天(日历天),妊娠期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予以产假30天(日历天)。产假以产前后休假累计计算。(二)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个工作日予以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员工可分两次在不同的时间段选择使用。(三)产假期间,工资按下列原则发放:部门经理及以上职位员工1500元部门主管1200元普通员工700元产假期间,生育费用报销1500元,实际医疗费用局限性以上原则,局限性部分作为额外补贴,予以员工个人。第六条带薪陪护假妻子生育符合国家政策的,予以5个工作日的带薪陪护假(限在妻子产假期间)。第七条带薪病假员工因患病或工伤,不能正常上班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病假期间工资按当年郑州市最低工资原则发放。请病假超出半天时需要提供对应病历、医院证明等材料。第八条带薪调休假每年春节在国家法定假日的基础上,增加3天带薪调休假,具体时间由公司统一安排(见考勤制度第十条第5款内容)。第九条带薪年休假1、公司员工每年可享有带薪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正常发放。员工可享有带薪年休假的天数为:入公司的时间(T)可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备注1年≤T≤3年5个工作日对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规定见后附阐明内容。3年<T≤8年7个工作日8年<T10个工作日注:当年假期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使用;凡在当年请病、事假累计超出10个工作日者,不再享有带薪年休假;若当年带薪年假已休,则当年请病、事假累计超出10个工作日的部分抵扣下一年度的带薪年休假。2、年假必须由本人提前申请,普通员工提前10天申请,部门经理及以上职位员工提前20天申请,填写《年假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经理、人力资源部和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各审批人员在进行年假审批时,必须充足考虑公司及部门工作,不得因此影响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工作忙的月份(如元月、11月和12月份)原则上不同意年休假。原则上不同意同一部门的同一岗位员工同时休年假。3、为了员工的身心健康,公司激励员工运用带薪年休假进行休息和调节,原则上不同意不休假,当年的年休假不能延续到后来使用,但能够抵扣所请的事假和病假。4、如因工作因素公司不能安排员工享有本制度规定的带薪年休假时,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酬劳。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公司以前的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不一致之处,以本制度为准,本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附阐明:对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按下列方法执行:10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种年假区间,公司员工按下列规定执行带薪年休假。加入公司的时间(T)10月1日至12月31日可享有的带薪年休假1年≤T≤3年6.5个工作日3年<T≤8年9个工作日8年<T12.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