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的不同听证程序是一项旨在保障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正当权益的法律制度,它的正常运转,除执法人员的努力外,更需要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主动主张权利
举办听证是当事人的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在决定处分前告知
现在,我国的基本状况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对听证程序这一权利的使用还不够充足,对行政处分听证与行政许可听证更是无从分辨,因此某些状况下公民完全能够拿起这个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却由于他们的认识不够而无法发挥这一程序应有的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听证有两种:一为行政机关主动举办听证,二为行政机关应申请举办听证
行政处分与行政许可的听证有下列不同:一、听证类型的不同
前者均为“应申请人的申请启动听证”这一种情形,即对于符合行政处分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规定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后者涉及:第一,行政机关主动启动听证
一是“依法启动听证”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二是“行政机关认为需要而启动的事项”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第二,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听证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别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规定听证的权利”
二、规定听证的期限不同
前者规定的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时间仅为三日,《行政处分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规定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后者对有关听证期限的规定则十分严格,且更为合理
《行政许可法》第47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即当行政机关告知公民的听证申请权后,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五日内提出申请,否则当事人将丧失此项权利,行政机关能够径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举办听证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