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XX县XX镇张石畔与庄果渠两自然村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状况的报告一、基本状况XX县XX镇张石畔行政村辖张石畔、刘崖尧、庄果渠和瓷窑沟4个自然村。在全县第三批煤炭资源整合中,XX县新民镇府榆煤矿工业场区由原场区迁移至现XX镇张石畔行政村,涉及张石畔、刘崖尧2个自然村。底,经XX县国土统征储藏中心、XX镇政府,府榆煤矿张石畔村委,张石畔村村民、刘崖尧村村民在互惠自愿的基础上,完毕了征地工作,并于2月4日,在村民没有异议的状况下,通过三天时间在三委会人员的直接参加下完毕了土地的丈量,以及多个赔偿费用的核准。在征地过程中张石畔村支部书记XXX(庄果渠自然村人)全程参加,未提及张石畔和庄果渠两自然村土地存在权属争议。2月,对所征收土地的界址点,通过插彩旗的形式实地标注、征地丈量确认、批复告知、征求意见、举证听证会、批复公示等法定程序。同时订立了《项目建设征收土地赔偿合同书》。XX县人民政府于9月28和10月12日,分别公布《XX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示》(府政征公[]117号),《XX县人民政府赔偿安置方案公示》(府政征公[]118号)。在公示期间,村民未提出土地权属争议。9月,府榆煤矿开工建设,同年12月,庄果渠自然村提出,张石畔自然村和庄果渠自然村的荒山荒洼存在权属争议,其理由是:1962年前,两村属一种生产队,1962年经全部村民同意划分为两个生产队,并把全部的耕地和水地按人分开(每人7.4亩),荒山荒洼没有划分,认为荒山荒洼为两个自然村所共有。二、调处状况XX镇政府民调工作组分别于12月28日和12月31日,召集国土所,府榆煤矿负责人张敏、张石畔村支书张志林村委主任张彦彪,张石畔、庄果渠两自然村村长,庄果渠村村民代表张步飞等,在镇政府会议室召开会议,协商庄果渠自然村与张石畔自然村荒山荒洼的权属问题。经几方协商,达成了下列意见:对庄果渠自然村与张石畔自然村荒山荒洼权属纠纷问题,规定庄果渠村举证(在一种月内拿出土地账,以及有关证据,从12月31日会后开始),逾期没有举证视为自动放弃(附会议纪要)。至今,庄果渠村没有出具任何书证。3月14日,庄果渠村村民到县上上访。在上访当天,镇政府派人到县信访局将上访村民接回,并于3月16日上午,在镇政府会议室,就两自然村荒山荒洼权属纠纷问题再次进行调查理解、协商。镇政府综治办主任杨军,民调办张振华、周伟斌、郭旭东,驻村干部奥铁兵参加了会议经协商,最后又达成以下意向:1、庄果渠村民同意继续通过国土部门、档案局、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寻找土地账目和其它有关证据,待取证后,再与张石畔村协商解决此事。2、庄果渠村民一致同意请张石畔村“三委会”组员以及两个村的村长共同收集有关证据。3月30日,镇综治办主任杨军在庄果渠村民的请求下,和村民代表张飞(庄果渠村村长)、张米小、张懒平、张慧平、张海军等人到县国土资源局理解状况,并提交了《土地确权申请》,进而申请将张石畔行政村全部土地权属拟定为共同共有。3月31日,上述人员又到县档案局查找证据,但是县档案局没有张石畔行政村土地帐和其它有关证据。后经镇民调组和村民代表协商,同意通过其它渠道继续寻找土地账和其它有关证据,待取证后,再行调解。4月14日、4月15日,镇工作组分别组织两自然村群众协商,但张石畔村群众不与庄果渠群众到一起开会,未能达成调处意见。4月17日上午,庄果渠自然村村民到县信访局上访。根据村民反映的问题,县信访联席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开会研究抽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当天下午进驻XX镇张石畔行政村,展开调查工作。通过入户走访、个别谈话、核对资料、实地调查等方式,对XX镇庄果渠自然村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进一步调查,现在,联合调查工作组已完毕入户走访、个别谈话,现在联合调查组正在有关部门核对资料中。XX县XX乡人民政府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