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原告:李**,男,汉族,年纪,62岁,住*被告:泗水县都市管理执法局法定代表人:***住址: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将违法拆除原告房屋恢复原状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因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害依法应当承当和推行国家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事实及理由:原告与1997年3月28日以有偿出让方式正当获得宗地编号为97-05,面积为2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11月24日被告将原告的厂房非法强行拆除,严重侵犯了赔偿原告的正当权益。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被告泗水县都市管理执法局告上法庭,通过两审法院审理,8月5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济行终字第123号,依法确认被告泗水县都市管理执法局法非强行拆除原告的厂房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正当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正当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根据本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原告年月日规定被告对其违法行政给我造成的损失承当赔偿责任,将拆除的房屋恢复原状,原告将赔偿申请书采用快递的方式邮寄送达被告,被告拒收。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此致泗水县人民法院具状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