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限公司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列简称《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和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有限公司(下列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所:公司经营范畴公司经营范畴:(公司经营范畴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公司经营范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同意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以下: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万元货币万元货币万元货币股东应于申请公司登记之前一次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第五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方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酬劳事项;(三)审议同意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同意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同意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同意公司的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策;(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策;(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别人提供担保作出决策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达同意的,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献上签名
第八条初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时会议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