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抄送是将文献在主送的同时发送给与公文有关需要知晓或遵照执行的单位,抄送单位是公文构造的构成部分。行政机关的公文使用抄送比较频繁,但由于抄送单位居于公文的文尾,所列单位不属于文献的重要或直接承接单位,在办文过程中往往容易被遗漏或解决不当,影响了文献贯彻执行的效果。为此,公文的抄送问题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和恰当的把握。一、抄送文献的合用范畴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解决方法》的规定和公文运用中的实际状况,抄送的合用范畴重要有下列几个方面:1.在上行文中,有三种状况:一是受双重或多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在主送一种机关的状况下,将其它上级机关列为抄送机关;二是因特殊状况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三是向有关上级机关或领导人报告状况时,能够抄送其它需要理解状况的领导或不相附属的机关。2.在平行文中,根据管理职权范畴函复平级机关审批事项,涉及重要的政策性规定或执行面较广的,应抄送上级机关,必要时也应抄送有关的平级单位及本系统的所属机构。如省物价局依职权范畴复函同意省交通厅提出的全省春运客运基准价格,应抄送省物价局的上级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给有关的省直单位,如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等,并抄送给下级物价部门。3.在下行文中,有三种状况:一是向下级制发生要行文,应当抄送上级机关、与文献内容有关联的平级机关;二是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该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三是转发上级文献时,普通应抄送被转发的上级机关。4.在联合发文时,如需抄送,应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抄送各联合发文机关对应的上级、平级和下级机关。二、抄送文献的作用与效力1.备案作用。下级机关发文抄送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来说,是反映状况、报告工作,便于上级监督、指导,避免在重要决策上出现差错;对上级机关来说,便于理解和掌握下级机关的工作状况,统管全局,加强指导,还可作为决策的参考。2.协调作用。受双重领导的,抄送非主送的领导机关,便于上级机关明确承接责任,避免互相推诿,同时也表达对非主送的有关领导机关的尊重;抄送平级机关,有助于与本单位业务有关的单位沟通状况、增进理解、协调工作,避免出台的政策互相矛盾,或因不通气而产生误会,影响文献贯彻贯彻。3.告知作用。对发文机关而言,通过抄送形式将需要在有关单位知晓的事项告诉受文方,推行告知义务;对被抄送机关而言,通过接受抄送文献知晓发文的意图,便于理解状况或配合工作。4.执行作用。抄送单位同样是公文的受文机关,现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解决方法第十条、第十三款规定:“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它机关”,明确了被抄送单位根据职能职权除享有有知情权外,还含有执行的义务,即当本地出现同样状况或需要时,也应按抄送文献中的规定执行,而不需就同样内容报请上级单位同意,抄送文献含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效力。既非主送又非抄送的单位如需执行规定,应根据职能职权请示发文单位拟定能否执行文献。如:省物价部门批复某市物价部门同意收取某项费用,则各市如碰到同样需要,都可按文献规定执行;如只批复一种市,没有抄送其它市的,其它市须另作请示。又如省物价部门函复解释或明确某市咨询的某项政策问题,被抄送的各市物价局都应按同一解释执行。三、抄送文献的行文规则使用抄送除恪守上述第一条列举的规则外,还应注意下列几点:1.切忌乱抄乱送。发文机关要根据公文内容与性质、机关或领导人的职能职权及工作的需要、保密需要来拟定抄送名单,少了不利于工作,过多过滥会使受文机关以及发文机关本身不胜负担。2.抄报、抄送统一使用“抄送”。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解决方法,已将过去分辨抄报用于上级单位、抄送用于下级单位,改为统一使用抄送。至今仍有某些单位继续使用抄报,这是不符合现行行政机关公文解决规定的。3.请示件要慎列抄送单位。一是不适宜抄送下级机关;二是确实需要抄送平级单位的,也应严加控制抄送范畴,由于上级未同意时,文献的内容尚未拟定,还处在内部研究决策阶段,故不适宜让信息扩散,否则会使工作被动甚至造成不良后果;三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