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状原告:刘xx,男,汉族,1958年9月出生,现住址:南皮县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被告:xx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xx连,职务:县长,住址:南皮县正大中路1号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推行解决原告返岗、补发工资和社会保障问题的义务事实与理由原告系1999年12月以前的乡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xx县政府根据省委冀字(1999)55号文献,于1999年12月被告告知原告回家待岗至今。11月29日《河北农民报》、河北农民互联网报道《南皮县读者刘某,社会劳动保障问题解决了》,南皮县政府为1999年被清退人员刘某,推行了社会劳动保障待遇的给付义务,刘某反映1999年被清退后的社会劳动保障问题解决了。经确认,《河北农民报》中所指刘某为刘xx,刘xx与上述原告同为1999年12月依省委冀字(1999)55号文献在家待岗人员,刘士起通过十年上访,被告为其补缴了欠缴的劳动保险金并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原告等人返岗、补发工资和社会保障问题至今未解决。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及七十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依法解决原告等人的返岗、补发工资和社会保障问题。此致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