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地从事经营的事宜经协商达成合同以下:第一条租赁场地乙方承租甲方场地位置为,用途为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月日起至月日
第三条租金本合同租金实施按月支付制,租金原则为元/年,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转账)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1、甲方收到乙方交纳租赁费用后7日内,向乙方开具对应收据
2、甲方负责解决外部关系,不得影响乙方在该场地寄存设备设施
3、甲方应按商定为乙方提供水电及有关配套设施,产生费用由乙方承当
4、甲方场地不再租赁给乙方时,应提前30天告知乙方,并退还剩余租金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1、有权监督甲方推行合同商定的各项义务
2、应按照商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因税务、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检查中出现的问题,由乙方自行解决
3、应按期支付租金及水电费用
4、应爱惜并合理使用场地内的各项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如需改动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因乙方因素造成损坏的还应承当修复或赔偿责任
5、乙方不再租赁甲方场地时,应提前10天告知甲方,剩余租金不退
第六条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月租金总额三倍的原则支付违约金:1、未按照商定的用途使用场地,经甲方3次书面告知未改正的;2、运用场地加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3、逾期10日未支付租金的
第七条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或其它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因素,使场地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对应的租金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份,双方各执两份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含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签约日期: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