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对我公司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控制,防止销售与收款过程中的多个弊端,提高销售与收款业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二)单位负责人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正当性负责。(三)本制度所称销售与收款是指销售煤炭和劳务供应及其收款行为,涉及接受客户订单,核准客户信用,订立合同,发运商品,开具发票,收取款项等内容。二岗位设立原则与分工(一)公司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二)岗位设立1、公司办理销售、发运、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应分别设立。2、公司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3、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4、公司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应当含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5、公司应当根据具体状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6、销售部门负责地销煤的发运和每月煤款的结算。7、物资供应部门和企管部门负责让售材料的办理和发货。8、财务科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与统计,督促销售部门回收货款,并对回款状况进行分析报告。三销售与发货控制1、价格管理委员会、企管部门负责销售价格的制订,并根据市场变化随时修订销售价格,价格的制订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各方面的监督。2、让售材料的,客户应根据同意的购货申请单到财务科交款并开具销售发票。让售水电的,客户应根据水电队确实认数量到财务科交款并开具销售发票。4、物资供应部门根据已同意的购货申请单和财务部门收款证明组织发货,同时要具体核对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方式,并建立货品出库、发运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品的安全发运。5、公司在销售和发运各环节应设立有关的统计、填制对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献和凭证的互相核对工作。四销售账款管理1、财务科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方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2、销售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私自坐支现金。3、财务部门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有关部门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4、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经有关部门审查,拟定与否确认为坏账。发生的坏账应查明因素,明确责任,并在推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做出会计解决。5、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好时应当及时入账,避免形成账外账。五、监督检查1、公司按照销售与收款控制规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监察部门进行定时或不定时地进行检查。2、销售与收款监督检查的内容重要涉及:(1)销售与收款业务有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立状况。重点检查与否存在销售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2)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同意制度的执行状况。重点检查授权同意手续与否健全,与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3)销售的管理状况。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与否符合规定。(4)收款的管理状况。重点检查销售收入与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与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与否符合规定。(5)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单薄环节,有关部门应及时采用方法,加以纠正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