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方法有关印发《湖南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告知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加强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环境工作,省厅制订了《湖南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方法二О一О年三月三十日湖南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制订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指地质环境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地质环保的资金,重要涉及:(一)中央财政下达给我省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矿山地质环保项目资金、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资金;(二)从省本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安排的用于地质环保的项目资金;(三)从省本级普通预算中安排的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的资金;(四)省财政安排的用于地质环保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项目管理原则
地质环境项目资金一律实施项目管理,按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立项论证、预算编审、资金管理和财务决(结)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
全部项目必须分项目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与其它项目资金混账核算,全部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规范分派原则
依地质环境状况、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投入的额度、地质环保工作考核的成果等因素进行资金的总额控制,并贯彻到具体项目
第二章项目资金支出范畴与构造第四条地质环境项目资金重要用于下列方面的支出:(一)大中型地质灾害治理支出,涉及地质灾害选址踏勘、工程地质勘查、治理工程施工、搬迁避让、监测预警等支出;(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涉及矿山地质灾害勘查、恢复治理工程施工、搬迁避让、监测预警等支出;(三)地质遗迹保护支出,涉及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调查、保护工程施工、地质公园标记系统、科普考察专线、地质博物馆建设等支出;(四)地质环境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