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防止接种管理条例》(下列简称条例),执行《防止接种工作规范》(下列简称规范),确保我镇免疫规划和防止接种工作的开展,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根据《条例》的规定,疫苗管理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根据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各级供应下发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它疫苗,二类疫苗的收费应执行本地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原则
第二条各级都要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帐目,做好疫苗的储存、领发和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各级疫苗管理人员及接种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疫苗知识、性质、保存运输和使用注意事项,掌握禁忌症
疫苗防止接种人员应掌握多个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指导原则和工作方案
第四条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严格查验疫苗的品种、批号、效期和外观等,严防错种
从冰箱内取出的疫苗应立刻接种
如不能立刻使用应放置在冷藏容器内,疫苗启动后活疫苗应在半个小时用完,死疫苗应在一种小时内用完,否则废弃
各次接种剩余的疫苗应做好标记,放回冰箱,下次先用
冰箱内除疫苗外不得寄存其它药品和杂物,不得有过期失效的疫苗
第五条疫苗计划的制订要遵照“确保需要,适宜储藏,避免浪费”的基本原则
各级都要严格按疫苗的实际需要量制订计划和供应下发,避免一类疫苗因供应下发数过多而造成失效浪费
第六条为确保新生儿乙肝疫苗24小时的及时接种,各防止接种单位都要储藏一定数量的乙肝疫苗,供苗单位应根据报表数和实际接种数及时补充供应
新生儿乙肝疫苗必须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条各级疾控中心、接种单位在接受或购进一、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和登记疫苗的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使用期、生产厂家,并做好统计
第八条各级自行从疫苗生产或批发公司购置的二类疫苗,要查验审核疫苗生产(批发)公司的资质和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