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远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运作中的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效益,依据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包括权益资本融资和债务资本融资
(1)权益资本融资是由公司所有者投入,并由公司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
(2)债务资本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的方式借入并于到期时偿还的融资方式,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方式融资
第三条融资的原则(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要求
(2)统一筹措、适时恰当
(3)结构合理、降低成本
(4)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资金筹措由财务中心统一负责,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融资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权益资本融资第六条权益资本融资通过吸收实物融资和发行股票两种融资方式取得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未上市前,集团公司采取吸收实物融资方式进行融资
吸收实物融资是指公司以协议等方式吸收其他企业和个人实物投资的融资方式
第七条吸收实物融资程序及有关分工职责:(1)集团公司吸收实物融资须要依照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批准
(2)子公司吸收实物融资须要事先提交集团公司财务中心审核,财务总监审核,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或董事会审批
(3)公司须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金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的分担等
(4)审计中心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手续
(5)公司负责人根据验资报告,向投资者签发出资报告
(6)总裁办公室负责办理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修改手续
(7)财务中心负责对筹集的实物按照国家颁发的会计管理办法登记入账
第八条公司不得吸收投资者已将实物设立了担保、抵押、质押或该实物已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资产
第三章债务资本融资第九条债务资本的筹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