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编辑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指南。中文名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条数45目的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规范建设实施时间指南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生儿病室是设立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能够设一间或多间。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立新生儿病室。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立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立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含有与其功效和任务相适应的场合、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防止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效流程合理。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立在相对独立的区域,靠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不大于1米。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急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最少设立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第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设立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构造合理。其中医师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3:1以上,护士人数与床位数之比应当为0.6:1以上。第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医师应当有1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并通过新生儿专业培训6个月以上,纯熟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含有独立处置新生儿常见疾病的基本能力。第十四条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含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含有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当由含有3年以上新生儿专业工作经验并含有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第十五条新生儿病室护士要相对固定,通过新生儿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第十六条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含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当由含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第十七条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其它辅助人员,通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三章科室管理第十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有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第十九条新生儿如出现病情变化需要重症监护者,应当在进行必要的急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在转运过程中应当予以患儿基础生命支持。第二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有关病原学检测,采用针对性方法,避免造成医院感染。第二十一条对患含有传输可能的感染性疾病、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用隔离方法并作标记。第二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医护人员在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核对制度,实施防止和控制感染的方法,确保医疗安全。第二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患感染性疾病者严禁入室。第二十四条配奶间环境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奶间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消毒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