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编辑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指南
中文名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条数45目的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规范建设实施时间指南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生儿病室是设立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能够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立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立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立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含有与其功效和任务相适应的场合、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防止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效流程合理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立在相对独立的区域,靠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不大于1米
有陪护病室应当一患一房,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负压吸引装置、新生儿监护仪、吸氧装置、氧浓度监护仪、暖箱、辐射式急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吸氧浓度监护仪和供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房间内最少设立1套洗手设施、干手设施或干手物品,洗手设施应当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设立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