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机租赁合同甲方(租用方):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威宁县牛哈公路项目经理部乙方(出租方):身份证:根据的财产租赁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订立本租赁合同
一、甲方租用乙方型挖掘机带液压破碎锤壹台(挖掘机价值万元),限用于工作;二、甲方租用的机械未经乙方同意,不能移作它用或用于其它任何抵押,只能用于甲方承包的本工程工地使用;三、租赁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甲方每月确保乙方机械的工作时间不少于小时,(若是超出时间每小时按元计算,当月租金及超时费应当月结清,现金支付),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税款由甲方负责,工作时间按双方管理人员签字生效;(若因甲方因素或自然因素造成时间不足,甲方应补足乙方当月租赁费元)四、机械进场后,甲方预付元,其它当月月底结清
到期如甲方拖欠或无法付清当月租金,所造成的误工、停工、堵工等一切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租金甲方应照付,并支付逾期给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违约金按应付款额的10%予以赔付,乙方并有权撤出机械,甲方无权干涉
甲方负责机械来回拖车费用,租赁期满后,如甲方再继续租用乙方机械,每月租金付款方式与上相似;五、乙方机械必须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如因机械故障造成停工,乙方负责维修,甲方应提供维修方便的义务,每月保养、修理时间在3天之内不视为误工,如超出3天,工作天数顺延;六、机械设备进场后,甲方必须负责乙方机械的停放、看护工作以及施工现场的地下、地面构筑物、电缆、电线、坍方、爆破等一切有影响施工安全的工作及乙方操作人员与机械的安全,如因以上因素造成机械损失及人员伤亡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甲方不得规定乙方在不安全的环境下施工,否则造成乙方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负责;七、甲方应负责承租的挖掘机的免费柴油供应,乙方人员的食宿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八、甲方应负责该机械进场运输费元(如租赁期不满五个月,进、出场运输费由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