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目的为确保从业人员上岗所必备的能力,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有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知识水平和潜能发挥,最大程度地使个人素质与工作需求相匹配,确保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能满足公司安全原则化体系运行规定,特制订本制度。2.合用范畴本制度合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本制度合用于与公司各单位和部门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本制度合用于进入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的外来施工、参观和实习的单位和人员。3.有关文献及引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0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局【】第3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原则化通用规范》4.总则4.1公司必须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对应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宣传安全知识。4.2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涉及重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含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防止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解决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3公司安全科负责对各单位和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5.职责5.1公司安全科负责公司安全教育的综合管理,负责公司级安全教育、实习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外来施工人员、参观、学习、外协等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负责安全教育档案的管理。5.2各车间负责本单位人员、新从人员的二、三级安全教育、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6.培训对象及内容6.1公司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6.1.1公司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①公司总经理、及其它分管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科会同地方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参加由本地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班,含有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安全资格证书。②公司重要负责人、各部门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的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6.1.2公司重要负责人的安全教育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原则;(2)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办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备、应急管理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4)职业危害及其防止方法;(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6.1.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规章及原则;(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知识;(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解决办法;(4)应急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规定;(5)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解决方法;(6)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7)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8)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6.2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6.2.1新职工(涉及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参观实习人员、外单位调入我司人员等)均须经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1)厂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由安全科组织,负责实施。厂级安全培训教育的内容涉及:①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②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③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④有关事故案例;⑤作业场合存在的风险及防备方法;⑥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习及防备方法等。(2)车间级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涉及:①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②所从事工种可能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