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教育制度1.目的为确保从业人员上岗所必备的能力,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有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知识水平和潜能发挥,最大程度地使个人素质与工作需求相匹配,确保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能满足公司安全原则化体系运行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合用范畴本制度合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本制度合用于与公司各单位和部门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本制度合用于进入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的外来施工、参观和实习的单位和人员
3.有关文献及引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方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0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局【】第3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原则化通用规范》4.总则4.1公司必须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对应的安全教育制度,普及宣传安全知识
4.2公司应当对从业人员(涉及重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含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防止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解决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3公司安全科负责对各单位和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1公司安全科负责公司安全教育的综合管理,负责公司级安全教育、实习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外来施工人员、参观、学习、外协等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负责安全教育档案的管理
2各车间负责本单位人员、新从人员的二、三级安全教育、从业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
6.培训对象及内容6.1公司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6.1.1公司重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①公司总经理、及其它分管生产的重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