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品运输论文-国际货品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品运输合同的对接在当代法学中,国际货品贸易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与国际海上货品运输合同的有关法律问题分属不同领域,被不同的部门法所制约。在普通状况下,学者和实务操作者亦将两者割裂看待,分别研究。然而,一种不可无视的事实是:国际货品贸易与国际海上货品运输之间含有紧密的有关性。在实践中,正是由于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对跨境交付货品产生需求,海上货品运输业务才应运而生。因此,国际海上货品运输事实上是国际贸易合同推行过程的某个部分或某个环节。正由于如此,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必须使这两者良好地契合,否则难以确保其本身在国际贸易中利益与风险的平衡。1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1.1经济因素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华。,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加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加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品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纯熟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对的理解贸易双办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才干有效规避风险,减少损失,保护本身权益。现在,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毕货品的交付,其重要因素是海运方式与其它运输方式相比含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探讨国际货品贸易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1.2现实因素将国际货品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品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品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毕这一交付过程。海上货品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推行国际贸易合同后,为完毕其本身义务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首先,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规定;另首先,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造成多个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方当事人、2个合同关系"的状况下,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才干真正保护本身的权益。2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重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告知买方等,买方重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品、检查货品等。除此以外,其它的合同义务(如办理许可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划分费用,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商定予以分派。国际货品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品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一是主体身份,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诸多状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二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推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品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当,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品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品贸易合同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海上货品运输合同的制约。3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3.1FOB条款下货品的控制权问题FOB条款始终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多发地带"。普通在订立国际货品贸易合同FOB价格条款时,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进而享有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品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解决下列案例: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由于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作为发货人的出口商面临的这一风险,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有关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品案件合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减少。该规定第12条明确:"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品并持有批示提单的托运人,即使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品,规定承运人根据海上货品运输合同承当无正本提单交付货品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的合用范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应当是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品的托运人,涉案提单应为记名提...